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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打黑应恪守法治原则

来源: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:2022-11-03 16:30:04

打击犯罪、打黑本身乃是维持法治秩序的一个具体行动,因而它,必须被置于法治的框架中,按照法治的原则进行。如此,打黑不仅能打掉犯罪组织,更能促进法治秩序的发育。

重庆市打黑已经进入了司法审理阶段。重庆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相继对杨天庆、刘钟永、谢才萍、张波、黎强等五起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。

媒体最为关注的是黎强涉黑案。经过2天法庭调查、3天举证质证和1天时间的法庭辩论,10月31日晚间11时12分许结束庭审。在6天的庭审中,检方向法庭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示了大量证据,以证明黎强犯有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、寻衅滋事罪、隐匿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、行贿罪、非法经营罪、偷税罪9项罪名。而辩护律师则对公诉人的证据提出严重质疑,黎强本人在庭审的最后阶段也做了自辩陈述,再次否认自己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。重庆市五中院将择日吉判。

应当说,黎强案审理之公开透明,还是多少出乎人们意料的。这一点似乎表明,重庆市有关方面正在有意识地把打黑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。

只要守法公民,当然都会痛恨犯罪分子,尤其是黑社会组织。打击犯罪活动,打击黑社会组织,维护社会正常的交易、合作秩序,也是政府的道德、政治与法律责任所在。人民养活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由政府维持和平秩序。

不过,政府打击犯罪、打击黑社会的行动,绝不能以暴易暴。相反,政府从事此类活动,必须接受道德与法律的约束。政府强制力的使用必须由法律明确许可,政府的打击、惩罚行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。这包括:最初,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固然需要执行法定程序;在警察拘捕了嫌疑人之后,检察院在调查和起诉过程中,同样需要遵守法定程序。

最为重要的是,法院在最终的审判阶段,严格按照程序给予嫌疑人以辩护的自由。依据法治理论,法院从性质上是不同于警察部门和检察院的。如果说,后者可以算一种打击犯罪活动的积极的力量的话,法院则是一种消极的判断机构。警察和检察院也许可以抱着把嫌疑人关进监狱的心态去努力工作,法院却不能有这种心态。相反,法院必须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。警察向检察院提供证据,检察院把证据呈上法庭,而同时,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,法官的工作就是主持双方进行辩论,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之可信性进行判断。法官必须给双方以相对平等的机会,最终以“理”服人。通过如此程序安排,借助自己的独立性,法官不仅让公众信服自己的判断,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。

正是这些程序性限制,把同样使用强制力的政府与犯罪组织、与黑社会从本质上区别开来。从而让政府打击犯罪的活动具有正义性和道德性。而惟有如此,政府使用强制力才能够产生推动社会秩序变好的效果,而不是让社会秩序变坏。

按照这样的标准,本次重庆在处理涉黑案件的司法过程中的做法,确有可圈可点之处。基本上,这些案件的审理都做到了公开、透明。被告人及其律师可以比较充分地提出自己的证据,对公诉人的证据提出质疑。媒体对案件审理也进行了很多报道。而以往,类似这样的案件,通常不能做到公开透明。

不过,如果按照上述标准来衡量,重庆市本次打黑的全过程,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。比如,相关官员在讲话、媒体在进行报道的时候,带有过于明显而强烈的倾向性,似乎所有被告的案件已经定谳了,都已经是黑社会了。

这样的措辞就让这次打黑带上一点运动式执法的特征。法治主义的执法活动的根本特征是,由法院对每个人、对每个案件进行个别审理,而官员和媒体在进行评论、报道的时候,会比较克制,以表示对司法的尊重,也对那些涉及案件的人的人格与公民权的尊重。运动式执法的特征则是,在司法没有做出个别的判决之前,就从政治上对嫌疑人做出了整体的判断。但事实上,在法院没有作出最终裁决之前,黎强怎么可能就是黑社会?人们总是忘记加上“涉嫌”两个字或者“检方怀疑”四个字。而这样的政治判断或社会舆论可能对法官产生不恰当的影响,尤其是在中国。

总之,打击犯罪、打黑本身乃是维持法治秩序的一个具体行动,因而它必须被置于法治的框架中,按照法治的原则进行。就现阶段重庆打黑而言,就是始终坚持司法的程序公正。如此,打黑不仅能打掉犯罪组织,更能促进法治秩序的发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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